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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近期,生態環境部召開全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推進視頻會議,總結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進展情況,交流工作經驗,推進改革工作進一步深化。
在生產中,總有一部分企業為了達到“達標”排放的目的,對在線監測設備進行干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制裁處罰不是最終目的,保護環境,修復生態才是我們想看到的結果。所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作出了新的方向指引。
典型案例
浙江某企業因在線監測數據造假,被以污染環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在其所在地開展替代修復,花費286萬元建設一個占地面積6372平方米的生態環境警示公園。
2017年4月11日,原諸暨市環境保護局會同當地公安局聯合突擊檢查浙江某建材公司,發現該企業在在線監測設備的取樣管上套裝管子,并噴吹中和后的氣體,將氮氧化物濃度由實際的400毫克/m3左右降至在線監測設備顯示的250毫克/m3左右,通過干擾在線監測設備,達到“達標”排放的目的。該公司因大氣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造假,觸犯刑法,以污染環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企業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經鑒定評估,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110.4萬元。
最終處理結果
2018年8月6日,賠償權利人紹興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原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會同相關單位與賠償義務人浙江某建材公司開展磋商,達成以替代修復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由賠償義務人在其所在地開展替代修復,建設一個占地面積6372平方米的生態環境警示公園。除去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110.4萬元,賠償義務人自愿追加175.6萬元賠償金用于公園建設,該項目總投資286萬元。修復項目由屬地政府進行組織、監督管理、資金決算審計。2019 年1月16日,替代修復項目通過評估驗收。
如此處理的法律法規依據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本實施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在我省生態保護紅線陸域范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4.涉嫌環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典型意義
該案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啟動以來,浙江省第一起大氣污染損害賠償案件,積極探索了大氣環境損害替代修復的實踐路徑。由于大氣環境損害難以修復,由賠償義務人以在當地修建生態公園的替代修復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當地百姓成為生態公園建設的直接受益人,彰顯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改善民生的良好社會效應。
這種替代修復模式,既彌補了違法企業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損害,同時改善了企業所在地居民的生活環境,又起到長期警示作用,產生較好的社會效應,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改革取得實效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良好的生態環境才是最大的財富,環境有價,損害生態環境勢必要付出不菲的代價。